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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5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绿色能源示范县将获专项资金支持
记者孙勇

本报讯 记者孙勇从财政部获悉:为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农村生活用能,推进农村能源清洁化和现代化,我国将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

根据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和农业部日前联合发布的《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示范补助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县级统筹、绩效挂钩”的原则使用管理。中央财政对符合支持范围及条件的绿色能源示范县给予适当补助。

根据暂行办法,中央财政示范补助资金支持的范围及用途主要包括沼气集中供气、生物质气化、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工程以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和农村能源服务体系。示范建设期内中央财政支持项目(不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必须达到的具体预期目标主要为:新增绿色能源生产能力超过5万吨标准煤;新增绿色能源用户2万户及以上;畜禽粪便和农林废弃物能源化利用率提高10个百分点及以上;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暂行办法明确,绿色能源示范县是指经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认定、以开发利用绿色能源为主要方式解决或改善农村生活用能的县(市)。其涉及的绿色能源是指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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