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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5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证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秘工作制度
强化保障董秘履职的具体措施
记者贺浪莎

本报讯 记者贺浪莎报道: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在管理办法发布后一个月内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建立董秘分管的工作部门,进一步明确其高管地位,落实其工作职责。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对1996年8月9日发布的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在保持与现行股票上市规则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一致的基础上,梳理总结了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条件、资格备案、工作职责、培训和考核工作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修订后的管理办法重申了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司及董事会承担忠实勤勉义务。

针对目前部分上市公司中董事会秘书职权不统一的情况,为保障董事会秘书能够有效履行其职责,该《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保障董事会秘书履职的具体措施。首先,要求上市公司在管理办法发布后一个月内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建立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进一步明确其高级管理人员地位,落实其工作职责。其次,管理办法着眼于保障董事会秘书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在董事会秘书参与“三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董事会秘书有权列席上市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第三,管理办法明确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解聘条件及相关程序,避免上市公司任意解除董事会秘书的职务。

有关业内人士表示,董秘工作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新生的制度,应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董事会秘书能否高效履职,对提高上市公司治理和促进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有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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