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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4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有标准才能上台阶
常大磊

据悉,今年商务部将陆续发布《展览会基本要求》、《组展单位经营服务规范》、《展览服务(布展)单位经营服务规范》和《专业性展览会等级的划分及评定》(修订)等4项推荐性行业标准。有部分业内人士认为,这4项标准只是推荐性的行业标准,是推荐性的标准而不是强制性的标准,是行业标准而不是国家标准。虽然不是强制性的,但它对会展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对快速发展的会展行业而言,只有具备并不断完善相关的行业标准,整个行业的发展才能迈上新台阶。

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大类。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分别有强制性和推荐性两大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不管是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除非涉及国家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反欺诈这五类的可以制定强制性标准,其他行业规范,例如会展行业的规范只能申请推荐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因此,严格地说,推荐性行业标准是没有强制力的。但是,如果推荐性行业标准会由主管部门以行业规范的形式执行,就有了准强制性,实际上起到了强制性的作用。比如说,国家展览主管部门出台某个关于展览会的政策时要求展览会达到《展览会基本要求》,那么此时《展览会基本要求》就具备了准强制性,实际起到了强制作用。而没有被主管部门引用的行业标准的执行,主要靠消费者的主动选择和市场机制的约束。比如,某个展览会不具备《展览会基本要求》的要求水平,却宣传是达到了《展览会基本要求》的要求水平,如果参展商或观众起诉,法院就可以根据《展览会基本要求》相关内容的规定来进行裁决。

标准是无形的,但标准对行业的规范是有形的。有了这4个标准,展览会的组展单位、布展单位和展览会的相关等级评定就有了一个指导性的规范,可以避免部分展会的重复建设。对参展商和观众而言,既可以减少因为没有行业标准而引发的盲目参展和观展,又可以通过标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再有不符合标准的展览会到各地招商,参展商和观众就可以把标准作为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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