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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4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可或缺
许跃芝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全面回顾总结了人民法院2010年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充分展示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的成就,彰显了我国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决心和信心。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公诉机关通过诉讼手段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民事权利,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责任。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依法行政,保障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履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职能。法院行使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审判职能,运用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种审判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一个重要课题。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提出,“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强化公共服务。”在政府文件中,明确要求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这是非常难得的,也凸显了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因为,这是由司法保护的救济渠道多样化和裁判的终局性等原因所决定的。

基于此,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已经覆盖所有的知识产权法律领域,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及刑事审判的职能得到了充分发挥。

为了完成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这一使命,人民法院以贯彻实施侵权责任法、新修订的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反垄断法等法律为契机,围绕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加强专利保护;围绕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加强商标权益保护;围绕促进新商业模式的发展和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加强著作权的保护;围绕完善市场结构和维护公平竞争,加强竞争案件的审判;围绕营造良好的贸易和投资环境,加强平等保护。

当前,举国上下万众一心,开始跨入“十二五”建设的征程,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方面,人民法院仍将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深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积极回应社会公众的司法需求,通过对个案纠纷的裁决和化解,更加奋发有为地为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实现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从而营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社会氛围,激发社会创造活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积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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