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央企业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国际投资和跨国经营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卷入涉外法律纠纷,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甚至引发企业危机。
诸多法律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合同管理把关不严导致一些重大法律纠纷,重大决策中法律审核不严和协调不当以及没有很好的市场论证和民主讨论。由此可见,仍然按照以前的做法,法律顾问更多充当律师的角色,只是进行事后案件处理、打官司,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
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应该让总法律顾问和法律工作团队深入到企业经营活动中,从原来的“事后补救”,向“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过渡,让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贯穿企业经营始终。
逐步实现法律事务机构对经营业务的全过程参与,将风险防范贯穿企业经营始终,能够发挥法律审核把关和决策参谋作用,可以有效避免法律风险以及法律纠纷。“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将会为央企的长远发展撑起一把保护伞。
而总法律顾问制度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关键在于能否选好用好优秀人才,并保证其全面履行职责。总法律顾问既要当好审核把关的一线冲锋者,又要当好出谋划策的高级智囊团;既要立足于当前,满足法律风险防范的实际需要;又要着眼于将来,超前做好法律管理工作的战略布局;既要做好传统领域的法律把关,又要做好新兴领域的法律把关;既要在国内打得赢法律官司,又要在国外处理得好法律纠纷;既要成为法律把关的行家里手,又要成为熟悉经营业务的多面手;既要重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又要积极关注国家的重要法规。
总之,总法律顾问承担的责任很大,要找到合适的人才并非易事。中央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内部培养选拔、领导班子成员兼任、对外公开招聘等多种途径,选好用好人才,让总法律顾问制度真正在企业经营和风险防范过程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