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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4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明码标价与明码标“实”价
吴兰友

据报道,今年贵州省贵阳市拟出台明码标价制度,在流通领域推行,包括农贸市场内的白菜萝卜等农产品也将全部明码实价,价格监督部门对不实行明码实价行为将予以处罚,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明码标价其实并不是一件新鲜事,其目的是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防止欺诈消费者行为。不过,虽然明码标价能让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明白消费,但现实情况是,虚高定价甚至以次充优的价格欺诈行为仍屡有发生。

笔者认为,有关管理部门在规定商家应明码标价的同时,更应倡导明码标“实”价。一件商品成本10元,市场标价15元,毛利润50%,这可能是实价;成本10元,市场标价100元,毛利润900%,这有可能也是实价。原因在于,商品定价特别是品牌商品定价本身是一门学问,低价未必是最佳销售竞争手段,有时高价反而有利于销售。比如,某些国外品牌的箱包其实成本也不高,但销售价格却动辄数万元。

因此,明码标实价并不是说商品价格只能在成本价格上加不超过若干比例的利率就是实价,消费者希望商家销售的商品明码标“实”价,其实就是追求同质商品可以有差价,但应控制在合理的成本差异等因素造成的差价范围之内,杜绝那些以虚假的宣传或以次充好等形成的价格异常差异。实现这一目标,除了商家应提高诚信意识外,工商管理、物价管理等市场监督部门也负有相应的监管责任。

(作者单位:山东聊城市人民银行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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