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在应对自然灾害方面,我国的保险体系仍然不够完善。农业保险覆盖面和保险深度都比较低,巨灾灾害单起事件的保险最高覆盖面不到3%,远低于30%的世界平均水平。
农业和巨灾保险再保险是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的一部分,政策属性明显。从国外实践看,政府通常会对农业和巨灾保险再保险发展提供立法保障、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并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实行强制性保险和再保险安排。
在我国,完善灾害再保险体系,需要制度安排和法律支撑。日本发生强震,一些再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陡增,之所以有这样的关联,是因为日本国内很多保险公司将大批的风险转移到再保险机构身上,而再保险机构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分担了日本国内很多保险公司的理赔风险。
在目前所有的保险公司中,鲜有保险公司承担由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风险,也就是说,既没有单独的地震险,也没有在其他保险中将地震引起的损失作为理赔依据。保险公司没有这项业务,也就谈不上为保险公司分担风险的再保险业务了。199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老百姓对保障需求的增加,加大对农业和巨灾保险再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需求更加迫切,开展再保险能有效完善巨灾风险管理机制。有专家认为,我国应建立个人、保险、国家三位一体的保障体制。而现在,个人、企业没有投保,保险公司不理赔,一切救济都由国家承担。
建立健全农业和巨灾再保险体系需要立法支撑。中国商业再保险市场是世界上较小的市场,仅占全球市场份额的0.1%。当前,保险公司自留风险过大,一些保险存在超过承保能力承担风险的现象,应该将部分风险分由再保险公司承担。但另一方面,再保险市场主体数量少且不健全。这与相关立法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现有的关于再保险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对再保险业务的规定方面,没有对再保险组织的管理进行规定,缺乏独立的再保险立法。为此,面对频繁发生的巨灾,再保险公司要有所作为也应当加强再保险立法及监管。
完善的再保险体系应当是一个结构紧密、保障严密、运转协调高效的机制,我国目前初步建立起来的再保险体系还有相当的差距,目前的产品线分类管理、内外部统与分的分保多元化需求、风险的量化和评估、巨灾保障技术等等,和发达国家比较水平差距较大,大量的技术性工作刚开始,健全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将会是相当长时间的过程。随着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拓宽,产品线更加齐全,再保险体系将向更高水平、更深层次和更优结构方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