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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3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
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转持义务
记者孙勇

本报讯 记者孙勇报道: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决定,根据《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负责审核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提出的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申请。

通知指出,创投机构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其投资时点以创投机构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的日期为准。同一创投机构对未上市中小企业进行多轮投资的,第一次投资为初始投资,其后续投资均按初始投资的时点进行确认。被投资企业规模按照创投机构初始投资时点之上一年度末的相关指标进行认定。职工人数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年销售(营业额)和资产总额均须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数据为准。

创投机构已按《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实施国有股转持,经财政部会同社保基金会审核符合豁免转持政策的,实行回拨处理。回拨的国有股权包括:1.由该创投机构转持至社保基金会的国有股;2.社保基金会持股期内因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等原因,由该部分国有股派生的相关权益,包括送股、转增股本及现金分红等。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创投机构应于2011年10月31日前提出回拨或解冻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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