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中央企业应对全球化激烈市场竞争、强化法律风险防范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加快适应公司制股份制改革需要、推动依法治企的一项重要举措。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纵观国外大企业的成长轨迹,伴随着企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国际化经营步伐的加快以及股份制的发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应运而生,总法律顾问逐步成为企业管理层不可或缺的核心成员,从而有效防范企业决策层面的法律风险。
“十一五”时期,国务院国资委高度重视指导推进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连续提出法制建设两个三年目标,明确要求中央企业要将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作为深入推进企业法制建设、加快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制度来安排。截至目前,在121户中央企业中,已有111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比例达到92%;中央企业全系统共有791户重要子企业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基本建立,上下联动的企业法律管理链条开始形成。5年多来,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有关制度规定和企业经营战略总体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本企业法律事务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中央企业规章制度、重大决策和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得到明显加强,改制上市、调整重组过程中的法律论证与保障得到进一步落实,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协调处理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不少中央企业还提出了以建立健全总法律顾问制度为契机,实现企业法律风险最小、案件纠纷最少、创造价值最大和由事务型向管理型转变的“三最一转型”的法制工作要求。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基础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避免和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
“十二五”时期,是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围绕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目标,中央企业法制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目前,部分企业总法律顾问定位不清晰、参与决策不规范、专业化素质偏低等问题仍然存在,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任务还很艰巨。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将在全面实现前两个三年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第三个三年目标,加快完善和深化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要进一步明晰总法律顾问职责定位,适应现代企业制度需要,充实完善企业管理层的知识结构。要确保总法律顾问充分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做到“决策先问法,违法不决策”。要大力提高总法律顾问履职能力和专职率,使其作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优秀“领军人物”,切实组织领导好企业集团系统法律工作,努力为中央企业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实现科学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