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版:保险视线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语音朗读|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2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车险服务

目前,关于车险“无责不赔”的条款正在社会上引起热议。我们先看一例子:今年春节,李小姐自驾车外出旅行,没想到途中发生了追尾事故。当交警认定该事故为对方全责时,李小姐投保的保险公司人员立即表示,公司没有赔偿责任,应该由事故对方的保险公司全部赔偿。李小姐不解,认为自己上了全险,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保险公司也应该进行赔偿。

那么车险中的“无责免赔”是不是应该被定性为“霸王条款”呢?保险公司的“无责免赔”是正当的吗?

我们先来看看车损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有关“按责任赔付”条款,条款明确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责任。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何要这样规定呢?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产险部的李枫主任表示,这主要是为了分清各方在事故中应该承担的责任,一位资深的法律专家也表示,无论是按照我国民法的“过错原则”,还是按照保险的“责任划分”,承担责任的标准都是以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的。所谓“无责不赔”并不是不赔偿,针对的是谁来赔的问题,因此“无责免赔”是一个明确责任划分的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没有责任,就不需要通过自己所购买的保险来为对方承担责任,这就意味着并非任何损失都需要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来承担责任。

此外,车损险作为财产险的一种,保险公司遵循的赔偿原则是“补偿性原则”,即赔偿数额不能超过损失数额,而获得额外利益。按规定,如果责任方车主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无责方可从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获得全额赔偿。如果责任方未投保,按照民法相关规定,则应由责任方对无责方进行赔偿。如果没有责任划分条款,就有可能出现无责方车主在事故发生后,既通过自己购买的车损险获得赔偿,又从责任方车主那里获得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或民事赔偿。这显然违背了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可能引发道德风险。

不过记者也了解到,在有关“无责不赔”条款引起的保险纠纷中,也有的地方法院判决“无责不赔”条款无效,主要理由有两点:一是免责内容未采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未尽到法律要求的保险人应尽到的明确说明义务;二是按照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应该无效。

目前有关“无责不赔”条款是不是免除责任条款的问题,保险法和合同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尚存争议。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新保险法司法解释,其中将对“免除责任条款”明确定义。届时,消费者的权益有望得到进一步的保护。

保监会近日又出台措施,推动保险公司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车险服务。一是推动车险产品创新,支持和鼓励财产保险公司根据市场情况,不断创新、丰富商业车险产品和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种类、多层次的保险需求。二是不断改进车险理赔服务机制,要求保险公司依法履行赔付义务;三是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标准和流程等,通过简化流程、单证、运用电子化技术等手段,为事故双方理赔提供方便。 文/宗 河

3 上一篇 语音朗读 放大 缩小 默认

您对这篇文章的满意度

非常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很不满意不做评价

对此文章发表评论

用户名:密码:匿名发表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