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铅期货交易规则,防范风险,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铅期货交易的批复》的有关要求,上期所日前公布了《上海期货交易所铅期货标准合约》草案、《上海期货交易所铅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草案、《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订草案、《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并向业界有关方面征求意见和建议。
《上海期货交易所铅期货标准合约》草案对拟上市的铅期货合约进行了明确的说明。草案规定,铅标准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25吨,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25吨,交割必须以每一个仓单的整数倍交割。用于实物交割的铅锭,必须符合国标GB/T 469-2005 Pb99.994规定,其中铅含量不小于99.994%。交割的铅应为锭,国产铅的每锭重量为48kg±3kg、42kg±2kg、40kg±2kg、24kg±1kg。每一仓单的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1%。每一交割单位的铅锭,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每一仓单的铅锭,必须是上期所批准的注册品牌,须附有质量证明书。仓单须由上期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具。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规定,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小于等于3万时,铅交易保证金比例为8%;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大于3万并小于等于4万时,铅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大于4万时,铅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2%。
《上海期货交易所铅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对如何参与铅期货合约套期保值交易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铅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分为一般月份(该办法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以下简称“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和临近交割月份(该办法指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以下简称“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会员或客户应当在申请获得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后才能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一般月份套保如何申报与交易
铅期货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一般月份套保交易分为一般月份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一般月份卖出套期保值交易。
需进行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应当具备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
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铅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当年和上一年的现货经营业绩;企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确定保值目标、明确交割或平仓的数量);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交易所对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按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套期保值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历史经营状况、资金等情况是否相适应进行审核,确定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不超过其所提供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全年各合约月份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累计不超过其当年生产能力、当年生产计划或上一年度该商品经营数量。
临近交割月份套保如何交易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临近交割月份套保交易也分为临近交割月份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临近交割月份卖出套期保值交易。
需进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铅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证明材料。生产企业应提交上一年度生产计划书、本次保值头寸所对应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物的其他凭证(购销合同或发票);加工企业应提交上一年度生产计划书、本次保值头寸所对应的加工订单、卖出套保需提供本次保值头寸所对应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物的其他凭证(购销合同或发票),买入套保需提供本次保值头寸所对应的购销计划(合同)的证明材料;贸易及其他企业应提交卖出套保需提供本次保值头寸所对应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物的其他凭证(购销合同或发票),买入套保需提供本次保值头寸所对应的购销计划(合同)的证明材料。
对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交易所将按照会员或客户的交易部位和数量、现货经营状况,对应期货合约的持仓状况、可供交割品在交易所库存,以及期现价格是否背离等,确定其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不超过其所提供的相关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全年各合约月份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累计不超过其当年生产能力、当年生产计划或上一年度该商品经营数量。
未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在进入合约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时,将参照铅期货品种限仓制度规定的额度执行,并按此额度标准转化为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获得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进入交割月份后,套期保值卖方可以用标准仓单作为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持仓的履约保证,充抵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套保交易如何操作和监督
铅期货合约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第一月的20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套期保值者可以一次申请多个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获准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前,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头寸建仓。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套期保值交易头寸自交割月前一月第一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
交易所自收到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申请后,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准予办理; (二)对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不予办理; (三)对相关证明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
交易所对会员或客户提供的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货、现货市场交易行为可随时进行监督和调查,会员及相关客户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交易所有权要求获批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报告现货、期货交易情况。交易所对会员或客户获批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会员或客户套期保值持仓超过获批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有权采取强行平仓。
获批套期保值头寸的会员或客户在套期保值头寸额度内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的或者利用获批的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影响或者企图影响市场价格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交易头寸、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在市场发生风险时,为化解市场风险,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减仓时,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的顺序进行减仓。
会员及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申请和交易时,有欺诈或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的,交易所有权不受理其套期保值申请、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将其已建立的相关套期保值持仓按投机持仓处理或予以强行平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