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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2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要点公布
记者苏民

本报北京2月22日讯 记者苏民报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今天公布了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六大要点,其中包括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固定回报。

发展改革委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已于1月31日印发各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就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提出了六个方面的要求。

六大要求涉及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股权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程序,以及适度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合理分散投资,其资金不得用于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投资关联企业的,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

《通知》还要求凡在试点地区完成工商登记的股权投资企业,以及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企业,除三种情形外,均应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

三种例外情形包括: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由单个机构或者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虽然由两个及以上投资者出资设立,但这些投资者均系某一个机构的全资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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