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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2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明确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记者孙勇

本报北京2月17日讯 记者孙勇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指出,从2011年起,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享有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两部门在通知中明确,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通知同时明确,要享有上述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的技术要求;而且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规定。

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通知指出,如果节能服务公司同时满足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等多项条件,其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凡是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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