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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2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记者孙勇

本报北京2月15日讯 记者孙勇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我国将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两部门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国对此类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如上方案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已有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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