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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1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公布了《反垄断法》框架内的三个配套规章,三规章立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职能,对垄断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有效实施反垄断法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本报记者 陈 郁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三个《反垄断法》配套规章。

新出台的三个规章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执法的可操作性。

对经营者涉嫌垄断行为处罚规定明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了细化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明确要求、暗示或者拒绝、拖延行政许可以及重复检查等方式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限定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的行为均为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规定对经营者以上述机关的行政强制或变相强制为由,实施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作了列举式规定。包括: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限定为由,从事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授权为由,从事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依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发布的行政规定为由,从事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规定对经营者涉嫌垄断行为的处罚作了专门规定。其中,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多种形式的默契行为均为垄断协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对垄断协议的概念和表现形式作了细化规定,明确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或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均为垄断协议。从垄断协议达成的方式看,既有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也有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的。从垄断协议的表现方式看,既有书面的协议和书面决定,也有口头的协议和口头决定,还有一种既非书面又非口头、彼此间心照不宣的默契行为,称为其他协同行为。规定同时对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方式作了细化规定,明确包括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均为行业协会从事的与垄断协议有关的行为。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这些经营者处于同一经济层面,如销售同类产品或者提供同类服务的经营者。横向垄断协议对竞争的危害既直接又严重,因而是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明确了横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指明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以及联合抵制交易行为均为横向垄断协议。

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多变,法律上的任何列举都无法穷尽现实中可能出现的垄断协议,因此,该规定明确,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依法认定除价格垄断协议之外的其他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同时,该规定对垄断协议宽大制度中重要证据的含义和范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减轻或免除处罚应把握的原则以及实施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具体办法等都作了细化规定,对有关决定垄断协议豁免的机关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关于宽大制度的规定,借鉴国际反垄断执法的通行做法,在《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基础上,对宽大制度的自由裁量权作了明确和细化,特别是对第一个主动报告人和其他报告人的处理予以区分的规定,对工商机关有效查处垄断协议具有重要意义。

6种行为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如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与反证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表现形式作了细化规定。有关规定有效增强了规章的可操作性。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该规定对其他交易条件以及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含义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明确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品质、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等。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是指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延缓其他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相关市场,或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提高难以在市场中开展有效竞争等。

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件,首先要认定经营者是否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该规定对与此相关的因素,包括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都作出了细化规定。

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各因素中,市场份额对于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占很大的市场份额,一般就可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定,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明确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内不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不具有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则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不违法,只有滥用这种地位才违法。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6种具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即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对这些行为的表现形式等,分别设立单独条款作了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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