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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1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财政部:
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扩大
记者孙勇报

专项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本报北京1月7日讯 记者孙勇报道:记者今天从财政部获悉,根据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新情况、新要求,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财政部重新制定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进一步扩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使用范围。

财政部在新版《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重申,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专项资金。

新版《管理办法》指出,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具体补助范围包括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部10个省及辽宁、山东、福建3省(不含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这一表述较修订前2008年版《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中“分配给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表述更加具体,补助范围也更加明确。

此外,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上,新版《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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