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接受记者采访,就《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问题作了解答。
经济责任审计成效显著
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两个《暂行规定》的施行,标志着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审计制度全面推开,全国普遍开始了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刘家义表示,1998年以来,全国各级审计机关按照党委、政府的安排,共审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41万多人,查出由领导干部直接责任造成的违规违纪和损失浪费问题金额688亿多元,向各级党政领导提交各类报告和信息40多万篇。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展,党中央和国务院审时度势,及时制定出台了《规定》。《规定》的颁布实施,必将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审计对象范围逐步扩大
刘家义表示,经济责任审计从开始至今,经历了一个审计对象范围逐步扩大、级别不断提高的过程。1999年5月,两个《暂行规定》明确的审计对象,只包括县级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了地厅级。审计署自2000年开始进行省部长经济责任审计试点。
根据目前全国各地经济责任审计发展情况,以及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并对审计对象范围进行了扩展,涵盖了从乡科级到省部级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具体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审计内容涵盖广泛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等。为了全面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在审计前述主要内容时,《规定》强调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管理、决策行为和个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以及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行为和事项的监督,可以发现和揭示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和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多年来,审计机关一直将对违纪、违规问题和重大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的揭示和查处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之一。1998年以来,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共查出领导干部个人经济问题金额20多亿元,各级党委和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参考审计结果,对1.8万多人给予了免职、降职、降级、撤职和其他处分,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7300多人。
刘家义说,经济责任审计并不局限于发现和查处问题,还要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评价,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还会提出加以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多年来,审计机关大力推进任中审计,在原来以离任审计为主的基础上,逐步前移审计关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