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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1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法律执业规则今年起施行
记者王璐

本报北京1月4日讯 记者王璐报道:从2011年1月1日起,《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两项规则开始正式施行。

据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执业规则》对律师从事各类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普遍遵循的基本执业规范进一步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确立了基本的执业制度,明确了基本的执业方式和程序;对主要查验方式和主要查验事项做出具体操作性规范;对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予以明确;对查验计划、意见复核等质量控制程序予以细化;对工作底稿的制作、主要内容进一步具体化。

《基金细则》则是对律师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的主要查验事项和内容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查验内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事项的查验内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查验内容;关于基金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核准申请材料的查验内容。

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高度透明、资金流动频繁的市场,所涉问题专业性强,相关财产关系复杂,而且与市场各方的利益关系重大,客观上要求由独立的第三方提供专业判断、进行专业把关、提出专业意见。因此,包括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内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在证券市场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该负责人强调,证监会下一步将继续完善法律法规建设,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在发行融资、并购重组等方面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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