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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12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国拟立法保护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非遗”
记者许跃芝

本报北京12月20日讯 记者许跃芝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进行第二次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进一步明确,国家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一次审议的草案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提出,对应予保护并鼓励传承、传播的具有历史、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进一步限定为属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范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化部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次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对于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十分必要,本法应该在总则中体现这一内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化部研究,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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