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我国将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和房产税等原来内外资企业分设的制度均已先后实现了统一,仅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实行内外有别的制度。为筹集城乡维护建设资金和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国务院于1985年和1986年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1994年以前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7%、5%、1%三档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目前统一按3%的比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开征20多年来,仅对我国公民和内资企业征收。这种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这种税费制度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是公平税费负担,促进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此次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在已经实现其他几个大税种统一的前提下进行的,所涉及的两个税费税率相对较低,对外资企业税费负担水平影响不大,外资企业具有承受能力。
我国社会稳定,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期,消费市场广阔,劳动力资源丰富,同时,我国政府长期致力于为国外投资者创造更加开放、更加公平、更加便利、更加友好的投资环境,形成了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诸多有利因素对外资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因此,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有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和投资环境。
我们改革开放和吸引外资的战略不仅仅是要引进资金,而是希望把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吸引进来,更好地学习别人的长处发展自己。从长远来看,鼓励外商投资仍然是我国的重要国策。所有在中国投资的外资企业都享受国民待遇,将以更符合中外双方共同利益的形式来提升外资合作关系。当前,我国注重的不仅仅是引进外资的数量,而更要关注外资的结构和质量状况。在国家相关政策的引导下,我国的高端技术和高附加值产业、服务业引资将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我国引进外资的方式和形式也会发生变化,将从原先的大量集中于加工制造业转为向制造业两端,即设计研发和服务营销领域聚集。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我国真正需要的是资金背后的管理与技术。因此,在继续保持吸引外资的既定政策下,我们应让市场更大地发挥自发调节作用,努力提升引进外资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