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提高央企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会议同时决定,从2011年起,将5个中央部门(单位)和2个企业集团所属共1631户企业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
会议指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3年来,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对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央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发挥了积极作用。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资本预算的收入主要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其他收入。国有资本预算的支出则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即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即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其他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最初,我国国有企业实行“统收统支”,即企业将所有利润上缴财政,然后再从国家财政那里获得所需的全部资金。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企的税后利润全部归企业所有。
2007年5月,财政部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央企按行业划分为3类,按不同比例征收:第一类为资源型企业,如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征收比例为10%;第二类为一般竞争性企业,如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征收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暂缓3年上缴。
国务院国资委专门成立了收益管理局,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确定了编制资本预算遵循的5项工作原则:以收定支、资本性支出为主、注重效益、规范透明、分工协作;研究起草了一系列支出方面的工作规则、相关制度,基本做到了每类支出都有相应的支出原则和支出标准;并加强对央企国有资本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据统计,2007年至2009年,共收取央企国有资本收益1572.2亿元,其中2007年139.9亿元,2008年443.6亿元,2009年988.7亿元。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计421亿元,加上上年结转收入19亿元,合计440亿元。
而1553.3亿元的资本经营支出主要用于国有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央企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央企重大技术创新、节能减排、境外矿产资源权益投资以及改革重组补助支出等。如2009年央企国有资本预算收入为874亿元,其中包括电信企业重组改革列收列支600亿元。支出重点安排地震灾后重建和加固提高支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支出、企业重组和结构调整支出、其他支出、电信重组改革支出等事项。
我国共有约12万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中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央企123家,余下有财政部托管的中央金融企业和其他80个部门下属的各类中央企业。在目前的国有资本收益制度中,仅有国务院国资委所属大部分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被纳入,其他企业并没有被纳入上缴框架。
中央“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提出:“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分享制度。”有关专家认为,上调央企分红比例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需要。这将有助于充实中央财政、完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加大对在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战略和带动意义的产业的支持。此外,把央企分红收取比例与激励央企集中精力做强主业结合起来,提高央企非主业投资所得的上缴比例,这样不仅有利于实现适当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比例的目标,也有助于进一步遏制央企非主业投资冲动。同时,央企分红如果用于更多向充实于社会保障基金等方面倾斜,从客观上也有助于推进收入分配机制改革和再分配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