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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11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以制度创新推动创业板健康发展
贺浪莎

  为促进创业板规范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使创业板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股票行为受到了更为严格的约束。

  与此前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管理以及董监高离任后减持本公司股票行为的要求有所不同,该《通知》的主要亮点在于对部分董监高人员所持限售股锁定期延长了时间,它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创业板启动一周年之际,由于期满的限售股解禁规模较大,股票的供给容量将加大,且板内估值、股价与市盈率尚处于较高水平,故而市场内一度对解禁后公司股东,尤其是公司董监高及相关人员会否大规模减持套现,从而引发市场出现较大波动产生担忧情绪,而这项新制度的及时出台,不仅从实际操作层面,缓解了创业板市场的解禁压力,更是从政策层面表明了监管层对市场情绪的密切关注,及在监管应对措施方面的有作为,很好地起到了稳定市场预期的作用。

  截至11月15日,创业板上市公司已达141家,在扩容速度、交易结构等方面展现出了勃勃生机。尤其是在制度建设上,创业板充分借鉴中小企业板的建设经验,实现了制度创新、制度先行、制度护航的稳健发展。

  从筹备创业板至今,我国除了已发布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框架性规章制度及配套性文件外,还在市场发展过程中,不断有针对性地制订发布了一些适应创业板高成长性、高风险特点的规制。

  例如,为了加强创业板的风险提示和风险管理工作,早在开板3个多月前,我国就从不同层面发布施行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和《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等,建立起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则体系,具有创新意义。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开展实施一个月后,根据实践中积累的情况和经验,证券业协会和深交所又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就是为了确保创业板市场的平稳启动。

  又如,为了强化落实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以创业板支持创新型企业和其他成长性企业发展的市场定位,证监会在创业板运行近半年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指导保荐机构现阶段重点推荐新能源等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领域的企业,这使得创业板功能定位更突出,并在引导市场各方正确认识和理解创业板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再如,为了完善资本市场优胜劣汰的长效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监管层还正在积极探索建立创业板退市制度,顺应了市场需求。

  当然,刚满一周岁的创业板仍然是一个新生的市场,市场规模相对有限,功能尚未完全发挥,规则体系建设任重道远。这就需要我们,从监管层到市场参与各方,继续在实践中积极以创新的思维、发展的理念来不断推动制度完善、体系建设,来确保创业板健康发展,为我国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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