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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11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进入第二阶段后首个配套性文件出台
夯实基础 完善制度 促进发展
本报记者 贺浪莎

  我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从11月进入第二阶段后的首个配套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于11月9日发布实施,对于新股在上证所的发行、上市环节作出了更为明确、规范的程序性规定,并对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询价机构及投资者行为作出了新的制度规范。上证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指引》延续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精神,是从夯实市场微观基础层面进一步完善了现行的新股发行制度。

切实提高主承销商业务水平

  据介绍,该《指引》的主要亮点之一,在于要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配备足够的业务人员、建立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其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水平。

  《指引》专门设置了单独章节来具体规定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制度建设及业务人员配备情况。它要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公司内部应配备足够的业务人员,来负责设计发行方案、市场推介、询价定价等业务,还要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建立发行上市业务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并具体要求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明晰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详细的对内对外业务指南或者业务流程、业务人员定期培训机制。其中岗位职责说明书及业务指南或者业务流程应根据相关法规等保持及时更新。《指引》还规定,上证所可视情况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制度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

  业内人士就此认为,改革现阶段对承销商提出更高的要求符合证监会实施第二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精神,也符合维护市场稳定运行的诉求和市场参与者的长远利益。

  上证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两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实施至今,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已对完善市场微观基础提出了更高要求。其中首先是要求承销商要切实承担责任,全面提高专业服务水平,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奠定微观基础;再者要求承销商内部各部门要归位尽责,保持相对独立性。资本市场部要切实起到协调、沟通发行人与投资者的作用。

  “投行的质量决定着资本市场的质量,有什么样的投行就有什么样的市场”,正如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日前在创业板市场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研讨会上所说,“证监会顺应市场规律实施改革,已将证券发行上市的定价权交给市场,现在重要的是市场参与者要进行有效对接。”目前,市场比较关注的“三高”现象(高市盈率、高发行价和高超募额),核心就是估值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IPO定价。因此,该负责人建议说,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应该充分认识到IPO定价的特殊意义,因为IPO价格主要是由充分掌握公司信息的少数市场参与者商定的,对整个市场具有不可替代的指导作用。而在这其中,投行应该弱化自身保荐通道作用,重视估值能力和客户基础的建设,将对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起到更好的配合、落实作用。

着力加强市场参与主体监管

  此次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业务指引》的另一个主要亮点在于:明确了对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询价机构及其他投资者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和惩戒措施。

  2009年以来,我国启动了两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紧紧围绕询价定价机制和股票配售机制,完善制度安排,强化市场约束。其中第二轮改革主要是从股票配售机制出发,通过引入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来进一步提高定价质量。

  具体来说,在修改后从1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询价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除了本来就有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六大类机构外,还增加了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这一显著变化在客观上对如何监管、约束询价对象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上证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从完善市场微观基础的要求来看,这就需要建立起对询价机构的跟踪监管机制,强化对询价对象信用的约束。

  因此,该《指引》规定,证券发行上市业务参与人,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询价机构等,都会受到来自上证所的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约见相关人员、发出监管意见函及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规行为等。

  同时,上证所还规定了对证券发行上市业务参与人违反该《指引》时的处理措施:对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相关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惩戒,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报证监会查处;对询价机构及其他投资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禁止网上申购,或提请有权机构暂停或取消其询价资格的惩戒。

发行提效促进公开公平公正

  证监会启动第二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措施中明确提出,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创造条件,进一步缩短新股发行结束后到上市的时间。这一要求在本次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业务指引》中也得到了较为明确的落实。今后,沪市将很难再出现为规避行情起伏,新股拖延上市的情形。

  《指引》明确规定,股票、可转债符合上市条件的,自发行结束日至证券上市日不得超过七个交易日。并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增发、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结束日即为中签结果公告刊登日。配股发行结束日为除权交易日。在此之前,沪市对新股发行结束至上市的时间间隔并没有作出明确文件规定。

  此外,《指引》还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增发股票或公开发行可转债网上发行不得超过一个交易日,网下发行不得超过两个交易日,配股发行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但经上证所同意的除外等。

  一家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总部负责人表示,虽然《指引》中的一些规定早已在实际工作中执行,但此次将这些程序进一步加以明确规范,有利于增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透明度,也有利于促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落实。

  上证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重要补充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业务指引》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业务各参与人的行为,不仅是提高证券发行上市工作效率的需要,同时也是保障系统安全运行,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需要。该负责人表示,上证所还将及时总结《指引》执行情况,并根据市场变化和监管制度的要求及时作出调整,以满足市场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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