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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11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兼并重组要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瞿长福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世界范围内的企业兼并重组趋势明显。在我国,从煤炭、水泥,到钢铁、汽车,许多企业通过合并和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进行整合,一批优势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快速壮大,一批落后产能在重组中被顺利淘汰。应当说,兼并重组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从现状来看,无论是矿产资源开发,还是生产制造领域,重复建设现象仍很严重。在一些行业中,因产业集中度低导致缺少规模优势企业,缺乏自主创新能力,缺乏市场竞争力的情况还很突出,“散乱小差”的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变。因此,切实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日前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提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切实抓好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兼并重组以拥有核心技术、提升竞争力为主要目的,是一种内涵式的“联姻”,旨在融合发展中发挥“1+1>2”的效应。也就是说,相关企业无论是产品关联度、研发支撑力,还是市场影响力、资本带动力,重组后都能达到双赢。对兼并重组企业,既要转换经营机制,又要促进技术改造,还要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提高市场竞争力,使企业整体实力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因此,促进企业兼并重组,首先必须充分尊重企业意愿,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兼并重组是企业间的市场行为,只能由企业通过平等协商、依法合规来展开,不能搞“拉郎配”。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通过完善相关行业规划和政策措施,引导和激励企业自愿、自主参与兼并重组。在兼并过程中,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坚持市场化运作。

  其次,促进企业兼并重组需要清理不利于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的规定。在一些地方,出于本地财政等因素的考虑,曾经出台一些不利于兼并重组的规定措施。落实好国务院的《意见》,就要废止各种不利于企业兼并重组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尤其要坚决取消限制外地企业对本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规定。

  再次,要放宽民营资本的市场准入。切实向民营资本开放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放宽在股权比例等方面的限制。鼓励民营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相关领域。这种竞争本身,既有利于公众获得多样化和质优价廉的产品与服务,也有利于行业效率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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