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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11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以监管执法合力打击内幕交易
贾 伟

  近期,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把打击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行为作为证券市场一线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发挥交易所自律监管功能的同时,加强内幕交易线索发现及调查中的监管执法技术交流,形成打击内幕交易的监管执法合力。 

  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对内幕信息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认定内幕信息的标准有二:一是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二是尚未公开的信息,即重大性原则与非公开性原则。 

  同时,《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的内幕人员也有准确的界定,并将内幕人员分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两类。对于第一类主体,主要包括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等。对于第二类主体,《内幕交易认定办法》作了规定,包括通过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以及违反所在机构关于信息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而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投资者应当注意的是,为严惩证券、期货交易中的“老鼠仓”行为,《刑法修正案(七)》扩大了内幕交易罪主体的范围,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使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行为的,也以内幕交易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今年5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明确了内幕交易的立案追诉标准:(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于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内幕交易行为人,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将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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