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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10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8日电 (记者杜宇) 记者18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出台,要求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有权检查与督察工作有关的银行账户。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今年联合实行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有权根据需要列席有关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会议;听取被督察单位与督察工作有关的汇报,参加与督察工作有关的会议;查阅或者复制被督察单位有关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阅或者复制与督察工作有关的会议纪要、审批文件以及其他资料;检查与督察工作有关的银行账户;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要求就督察工作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进入与督察事项有关的现场进行查验;组织召开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专题会议以及相关部门授权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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