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中小企业视窗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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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10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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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内容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中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

  作为团中央与国家开发银行联合推出的专项贷款项目,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全国40岁以下青年初次创业的小额贷款和40岁以下青年企业家二次创业的中小企业贷款。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每人单笔额度一般在10万元以内,最多不超过100万元;青年创办的中小企业贷款单户额度一般在500万元以下,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按《国家开发银行关于社会瓶颈项目贷款利率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对于纳入省、地(市)、县政府信用平台项目,实行优惠利率。转贷款模式下的微贷款利率,由开发银行和地方合作银行确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青年贷款利率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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