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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10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发布
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孙勇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并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前,以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设立专门账户核算。主营业务包括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税务师事务所存续期间,应当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的3%。税务师事务所因赔付造成职业风险基金额度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3%的,应当于本会计年度终了前提取补足职业风险基金。赔付支出的职业风险基金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列支。

  税务师事务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只能用于下列支出:(一)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二)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办法》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方式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税务师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的,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抵扣保险受益年度的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可抵扣金额=本年度负担的保险费×5。可抵扣金额大于或等于本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本年度可以不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可抵扣金额小于本年度应提取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按其差额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税务师事务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除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外,还应当约定以下事项:(一)投保范围为事务所的主营业务;(二)赔偿范围限于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三)追溯期应当追溯至首次购买保险年度;(四)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已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和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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