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中小企业视窗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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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10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政策导读

  1、为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加强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近日,国家颁布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申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企业基本条件为上年度进出口额4500万美元以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11项内容。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标准为单个项目不低于1万元,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50%,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中小企业,最高支持比例为70%。 

  2、2008年8月,财政部、国税总局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半年增加退税100亿元左右;同年10月,财政部、国税总局对涉及大量中小企业的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再次提高到14%。

  3、通过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亏损补贴,进一步加强中国信用保险公司提供风险保障能力,推动银行与保险的合作,提升了作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客户群体的中小企业贸易融资信用等级。在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下,2009年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融资便利超过了500亿元人民币。

  4、2010年6月17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由上海市和广东省的4个城市扩大到北京、天津、内蒙古、新疆等20个省区市。出口型中小企业将在账户开立、资金清算、贸易融资等方面获得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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