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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9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北京大兴区法院:
创新工作方法 注重社会效果

  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我国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提升到了新的高度,在用工模式处于转型期、劳动者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劳动仲裁及诉讼成本降低等诸多因素的共同影响下,2008年以来,劳动争议案件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新形势下,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及时总结审判经验,认真调研,在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专业化、集中化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于2010年设立劳动争议审判庭,致力于培养专家型法官,提升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及重点、难点问题,及时研究,统一裁判尺度;对传统类型案件快审快结,缩短当事人实现权利的周期。经过专项调研,区法院对确认劳动关系、企业利用“多块牌子、一套人马”等隐性侵权手段侵害劳动者权益、出租车司机劳动争议、就业歧视、劳动者要求同工同酬、劳务派遣、涉群体性纠纷等新类型、矛盾易激化的案件,逐一总结出了行之有效的审判方法。

  加大调解力度,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法院注重将情、理、法相结合,以企业和劳动者利益的双重保护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始终。一是注重庭前调解,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中,找准双方争议的症结所在,准确把握当事人心理,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以避免案件直接进入庭审程序,激化矛盾。二是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及时开庭,并在庭后加强释法析理工作,以理性的角度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加以引导,使双方能够冷静分析,寻求最佳解决之道。三是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尽可能说服义务人即时履行,减少当事人诉累。用法官的专业素养和为民情怀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与尊重,使双方可以很快形成调解方案并即时履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充分行使释明权,正确指导当事人举证,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李某于1999年10月12日在驾校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受伤部位为胸、肩、背部,2000年1月被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7年7月2日至2007年8月31日李某因病休假,其间的诊断证明上记载的诊断为右肩外伤后筋膜炎、右肩背部外伤、右肩周炎等,2007年8月20日的诊断为右肩背陈旧损伤(复发)。李某起诉至区法院,要求驾校支付其2007年7月、8月停工留薪期工资3119.74元。驾校以2007年7月至8月20日的病假条未载明系旧伤复发为由不同意支付李某该段时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针对此专业问题,承办法官多次走访有关权威部门,并最终采纳专家意见,推定李某2007年7月、8月为工伤复发,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对判决结果均表示信服,驾校依据裁判文书,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延伸审判职能。法院深入探索与工会、劳动行政部门、仲裁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的联动机制,平衡劳资关系,力争和谐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向涉案单位发出多份司法建议,在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方面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意见,在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          (刘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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