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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9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保护能源管网 确保能源安全
本报记者 齐 慧

  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下称《管道保护法》),将于10月1日实施。国家能源局局长张国宝9月25日表示,“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特定设施的专门法律,体现了我国对油气资源和管道运输安全的高度重视,为油气输送安全、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据统计,管道作为我国能源运输的五大方式之一,承担着我国70%的原油和99%的天然气运输。目前我国长输干线管道近8万公里,海上油气管道近5000公里,已初步形成跨国境、跨区域的油气干线管网。

  据张国宝介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油气管道特别是天然气管道将大幅增加。油气管道是特殊的公共设施,其输送的产品具有社会公共属性和危害特质,一旦发生事故,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经济、民生、环保产生重大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实施,对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社会稳定和国防建设都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张国宝表示,为了配合好该法的实施,真正起到保护能源管网的作用,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国家能源局将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依法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管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重点是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目前国家能源局正在组织跨国境、跨区域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输送管网的规划建设。

  二是做好管道保护重大问题协调工作。油气管道与公路、铁路、河道等基础设施之间存在大量相遇、相交问题,在西气东输一期、二期工程中遇到大量这方面的问题,现在法律有了明确的规定,我们也有了依法行政的依据。国家能源局将按照法律规定后建服从先建原则,建立管道沿线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三是根据《管道保护法》的授权和国务院立法计划,在国务院法制办的领导下,国家能源局正在抓紧起草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目前,国家能源局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完成初稿起草工作,反复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

  张国宝同时指出,目前市、县级政府多数没有单独设立能源主管部门。为了统筹协调管道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应对突发事件,便于管道企业与主管部门衔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市、县级政府尽快落实本地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并报能源管理部门备案。

  张国宝还要求油气管道企业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制定管道建设规划;建立管道巡护制度、定期检测维修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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