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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9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不断完善国家审计准则 努力提高依法审计能力和水平
审计署审计长 刘家义

  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就是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努力提高依法审计能力和水平,逐步实现审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达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审计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国家审计准则,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统一工作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各项工作有依据、按程序、讲证据、可检查,从而把依法审计贯彻到审计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每个审计人员的行动上。

  新中国审计制度建立20多年来,国家审计准则建设始终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相适应,与审计法律法规建设相配套,不断推进和完善。近年来,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的全面推进,审计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在审计理念、审计技术和审计方法上与时俱进;另一方面,审计工作中积累的许多有益经验和创新成果,亟待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总结和确定下来。特别是随着《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原有国家审计准则体系出现了许多不适应的方面和问题,比如,审计规范和审计准则同时并存,内容有交叉和重复,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还不够等。在这种情况下,审计署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2010年9月1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将于201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从总体上看,《准则》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体现了经济社会发展对审计工作的新要求。《审计法》规定审计要“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和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准则》在修改制定过程中,一是充分考虑了连续性和稳定性,注重与原有准则保持衔接,特别是遵照修订后的《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审计机关的审计职责、审计权限和审计程序等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并提出了执行的具体要求,确保审计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二是充分体现了实践性和前瞻性,对符合我国国情和审计工作发展要求的做法、经验以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注重做到与国际接轨,吸收借鉴外国政府审计准则的有益内容,努力适应未来发展对审计工作的新要求;三是充分强调了约束性和指导性,注重对审计业务过程中相关实质性环节的管理和指导,使修订的《准则》适用于各级审计机关,适用于审计机关开展的各项审计业务,便于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贯彻执行。《准则》是承接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统领各项审计业务及审计管理的操作流程和行为规范,对审计事业的科学发展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第二,突出了依法审计、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是审计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准则》立足于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充分研究和分析了新形势下审计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困难,对审计人员提出了系统完整的职业要求,是审计人员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一是对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做出规定,明确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等基本审计职业道德,并对审计人员保持客观公正性、执行审计纪律、文明审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对审计人员素质和能力要求做出规定,明确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工作经验,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审计人员录用、继续教育、培训、业绩评价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确保审计人员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三是对聘请外部人员做出规定,明确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对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的外部人员以及审计独立性可能受到损害等情形的外部人员,审计机关不得聘请。四是对审计人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给予约束,要求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提出了回避、报告、限制、复核和交流等制度措施。

  第三,保障了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需求。《准则》适应了审计工作业务范围拓展、内容深化、方法多元化的需要,对审计业务各环节的要求都做了系统规范,提供了科学的标准体系和全方位的指导。在审计证据获取上,借鉴国际上审计的通行做法,从质量和数量两个方面,明确了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规定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事项中选取全部项目进行审查(详查)或者选取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查(抽查),也可以进行审计抽样,以获取审计证据。在审计记录形成上,规定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实施过程、得出的审计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做出记录,对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的内容等做了规定。在重大违法行为检查上,对审计过程中应当考虑的因素、调查了解的重点内容、需关注的异常情况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做了规定。《准则》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审计人员行为,促进审计人员依法、守规、守纪、尽职,加强审计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

  第四,规范了审计成果开发利用的方式和途径。审计的最终目的是查明真实情况,促进纠正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从而使审计成果转化为行政力和生产力,转化为依法行政的推动力。《准则》高度重视审计成果的开发利用,对审计报告、结果公布、整改检查等有关问题做了详细规定。《准则》规定,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可以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并对公布的内容、程序、方式等进行了界定。《准则》特别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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