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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9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大陆对从事两岸空中直航的台湾航空公司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记者孙勇

  本报北京9月14日讯 记者孙勇今天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为推动海峡两岸空中直航,明确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

  根据通知,自2009年6月25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台湾航空公司在2009年6月25日起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还。

  自2009年6月25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台湾航空公司在2009年6月25日起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企业所得税,在2010年内予以退还。

  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台湾航空公司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从事上述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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