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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9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欧盟着力构建全新金融监管体系
本报驻布鲁塞尔记者 严恒元

  9月7日,欧盟经济与财政部长理事会在欧盟总部布鲁塞尔举行月度例会,批准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法案,欧洲议会将于9月20日举行全体会议以最终审查并批准该法案。随着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法案将最终获得批准并付诸实施,一个由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和欧洲监管局组成的欧盟全新金融监管体系于明年1月开始运作。

欧盟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

  欧盟委员会负责内部市场和服务的委员巴尼耶日前在谈到欧盟新的金融监管体系时指出,欧盟新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欧盟吸取国际金融危机教训的结果。

  国际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中存在着缺陷和不足,给欧盟带来的教训直接而又深刻。虽然欧盟经济一体化程度不断加深,欧元区实施单一货币政策,但是欧盟各成员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基本上是各行其是,缺乏统一的宏观监管手段,形不成整体监管合力,难以对相关系统性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和监管。

  受此影响,欧盟对于在欧洲金融市场上不断蔓延的风险缺乏全面认识,反应迟钝,等到危机爆发时各成员国又各自为政,几乎没有统一应对的有效手段,结果是国际金融危机持续冲击,风险传导与扩散效应导致欧盟各成员国金融市场剧烈震荡,欧盟不少大型银行被迫破产重组或被政府接管。如有关国家在危机期间救助富通银行的例子就充分表明欧盟各成员国缺乏协调的弊端。富通银行业务主要集中在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三国,危机发生后富通银行经营状况不断恶化,荷兰政府单方面宣布对富通银行在其境内的分部进行国有化,迫使比利时政府也不得不采取同样行动。

  欧盟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开始反思,无论是欧盟还是欧盟各成员国,都感到有必要在欧盟层面加强金融监管,同时着手弥补金融监管的漏洞。经过激烈的磋商,欧盟委员会于2009年6月19日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方案,提出建立一套旨在加强对整个欧盟金融体系监管的全新金融监管体系,以防患于未然。

  长期以来,欧盟一直呼吁加强金融监管,但由于欧盟27个成员国意见分歧,众口难调,欧盟在这一问题上迟迟未能采取实际行动。今年初发生的希腊主权债务危机加快了欧盟建立金融监管体系的进程。本来,欧盟主要成员国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即将建立的欧盟金融监管体系存在较大分歧,但由于希腊主权债务危机不断蔓延,有关成员国在危机压力之下不得不作出让步和妥协。

  据了解,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主席的任命和未来3个监管局的权限。按照欧盟委员会的设想,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主席一职应由欧洲央行行长兼任,这令非欧元区成员国的英国难以接受。作为妥协,欧盟同意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主席的职务在头5年内由欧洲央行行长兼任,5年以后再议。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主席应由欧洲央行扩大委员会选举产生,而欧洲央行扩大委员会的成员既包括欧元区国家的代表,也包括欧盟成员国中非欧元区国家的代表。在3个监管局的权限问题上,欧盟多数成员国认为,它们应有权作出有约束力的决定,以确保成员国统一执行欧盟规定并解决各国监管机构间的分歧。英国担心,3个监管局的权力加大势必损害成员国的财政权。为缓解英国的担忧,欧盟方案指出,在任何情况下,3个监管局的决定都不应损害成员国政府的财政权。

双管齐下防范金融风险

  欧盟新的金融监管机制将由负责宏观层面监管的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和负责微观层面监管的欧洲监管局两大部分组成。

  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将是欧盟在宏观层面对整个欧盟金融体系进行审慎监管的职能机构。该委员会主要负责识别、评估和监控整个欧盟金融体系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威胁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在出现重大风险之前及时发出预警并在必要情况下向欧盟提出政策建议。为此,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将制定一整套统一的衡量标准,对跨国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进行统一评估,以便确定相关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类别。同时,该委员会还将负责建立一套以不同颜色代表不同风险级别的预警体系,准确反映金融机构面临的不同风险程度,并且据此对相关金融机构提出建议或者发出警告,从而为欧盟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为提高该委员会预测风险能力,欧盟将成立一个专门的顾问委员会,为其提供建议。为提高该委员会的权威性,欧洲央行行长将在该委员会成立最初的头5年内兼任主席。

  欧洲监管局是欧盟在微观层面对整个欧盟金融市场进行审慎监管的职能机构,目前负责欧盟成员国间金融监管协调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的3个监管委员会将升格为3个金融监管局并拥有法人地位,成为该机构的具体执行部门。欧洲监管局主要有三大职能:一是收集微观审慎监管信息,确保欧盟金融法规得到遵守和金融监管保持一致,调解成员国在监管领域的分歧和争议;二是对出现疏忽或缺乏审慎性的金融机构加以监督,必要时直接下达监管决定;三是加强各成员国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协调,促使欧盟各国共同抵御跨国境的、影响范围较大的金融市场风险。

  具体地说,欧洲监管局将由欧洲银行局、欧洲证券与市场局和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局三大机构组成,分别负责对欧盟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并且负责加强成员国在这三大领域监管方面的协调。根据欧盟成员国达成的协议,欧洲银行局、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局和欧洲证券与市场局的总部分别设在英国的伦敦、德国的法兰克福和法国的巴黎。三个监管局的设立主要以保证各成员国监管规则协调一致和统一执行欧盟规定为目的,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仍掌握在各成员国手中。不过,这3个监管局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拥有超越成员国监管机构的权力:一是成员国的监管机构违反欧盟法规,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监管机构出现分歧,三是成员国提出实施紧急状态。这就是意味着这3个监管局有权监督各成员国监管机构执行欧盟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对这些机构发布指令或提出警告。如某个成员国拒不执行欧盟相关法律规定,欧洲监管局可以向该国监管机构下达指令,在仍得不到遵守的情况下,欧洲监管局可以越过成员国监管机构,直接对相关金融机构下达监管决定,以确保欧盟相关法律得到遵守。

  为加强对欧盟境内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欧盟正在考虑为在欧盟境内开业的每家跨国金融机构设立一个由相关成员国监管机构代表组成的联席机构。如果联席机构中相关成员国监管机构对某个跨国金融机构监管出现意见分歧或发生争议,欧洲监管局可以进行协调与调停,调停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联席机构中相关成员国监管机构在监管局调解下最终仍无法达成一致,欧洲监管局可以直接对相关金融机构下达监管决定。此外,欧洲监管局还有权对特定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交易进行调查,评估它们给金融市场带来的风险。在紧急情况下,欧洲监管局可以临时禁止或限制某些风险过高的金融交易或金融产品,并可提请欧盟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永久性禁止这类产品或交易。如果涉及多国的重要金融机构濒临破产并危及相关企业,欧洲监管局有权要求相关成员国监管机构出手应对。此外,欧洲监管局同样也获得授权对信用评级机构等国际性经营实体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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