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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9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监管需建立长效机制

  近年来,我国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发展迅速。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从事销售、理赔等活动。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上半年,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5874.79亿元,同比增长12.32%,已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73.45%。可以说,保险中介的角色优势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不过,我国保险公司中介业务面临着起步晚、底子薄、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促进此类业务规范有序发展、更好地为广大保险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就成为行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对此,从今年1月起,保监会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工作,现场检查历时近6个月。数据显示,保监会35个保监局共派出检查组44个,查阅核对各类业务凭证近80万份;检查了全国21家保险公司的58个基层机构,重点查处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进行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突出问题。

  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经营是保险业转方式、调结构、防风险的内在需要,这项工作必要而且紧迫。毋庸置疑,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工作,是立足保险业发展站在新起点、进入新阶段这一新形势,为着力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防范系统性风险、加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保险监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体现。针对一些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之间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的业务关系,这次检查旨在从源头上治理保险中介市场长期存在但屡禁不止的突出问题。

  这次重点检查工作虽然暂时告一段落,但是保险公司中间业务的监管工作并没有结束。应该说,监管是一项长期工作,检查是手段,建立长效机制是根本。

  一方面,监管部门要持之以恒地依法严肃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深入严查严处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巩固和扩大查处成效。既要着力解决中介业务中的突出问题,又要着眼理顺诱发问题的制度机制;既要坚定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的决心和立场,又要切实培养和提高自身监管能力和水平,建立一支能抓能管的监管队伍。

  对此,保监会应继续以坚定的立场、有力的举措,将中介业务检查工作深入开展下去,检查力度应加大、检查重心应上移、检查范围应扩大、处罚措施应更严厉。保监会相关部门和各保监局还需继续发扬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的作风,继续发扬求真务实、勇于探索的精神,动真格、出重拳、切切实实抓出成效,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要从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和公司持续稳健经营的内在要求出发,致力转变经营理念和价值导向,下决心从制度机制上改变。

  保险公司应从四个方面加强对中介业务的检查。一是切实加强依法合规教育。要及时、全面地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传达到每个机构、每个岗位和每个工作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对中介业务相关的管理、业务、财务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二是切实完善制度机制。要对照问题,全面完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体系,并对管理制度完备性、内控机制健全性、执行彻底性进行全面检查。三是切实加大内部监督检查。要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本级及下级机构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切实防范违法行为发生。四是切实进行责任追究。要严格落实内部处理制度,严格按照《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及相关公司内部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确保责任到位、处理到位,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事实表明,上半年的检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不过,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监管、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是一个持续过程和一项长期的常规监管任务。监管部门应剖析深层次的体制机制因素,责成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建立和完善长效制度,将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落实到细处、落实到长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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