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是野生动植物栖息繁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载体。近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实施《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这是我国第一个中长期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的批复,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全面加强生态建设,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决心和意志。
《纲要》是对未来10年我国林地保护利用的科学规划和战略部署,实施《纲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现代林业建设进程中的伟大实践。
目前,我国林地保护利用的法律体系基本建立,严格执行林地用途管制,规范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森林资源监测和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监督手段更加有效,林地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得到长足发展。但是,我国仍是一个少林国家,林地总量不足、逆转严重,退化明显、治理难度大,生态系统整体功能脆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林地供给的矛盾依然十分突出。
《纲要》提出了我国今后10年的林地保护利用5大战略目标:到2020年,林地总量适度增加,林地保有量增加到31230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比重提高到32.5%以上;森林保有量稳步增长,全国森林保有量达到22300万公顷以上,比2005年增加4200万公顷左右,比2010年增加2230万公顷左右,森林覆盖率达到23%以上;林地保护利用结构逐步优化,重点公益林地达到12490万公顷,占到林地总面积的40%;重点商品林地达到5000万公顷,占到林地总面积的16.1%;林地生产力明显提高,全国林地生产率达到90立方米/公顷以上,现有乔木林地的林地生产率力争达到102立方米/公顷;全国森林蓄积量增加到150亿立方米以上,比2005年增加约23亿立方米左右,比2010年增加约12亿立方米左右;通过实施森林经营、控制消耗等措施,全国森林蓄积量力争达到158亿立方米;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规模逐步得到严格控制,2011至2020年,全国征占用林地总额控制在105.5万公顷以内。5大目标的确立,保障了我国林业中长期发展空间。
《纲要》确立了“三级规划体系”,要求国家、省、县分别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纲要》将森林保有量和征占用林地定额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政府考核指标体系。
实施《纲要》必须与改革相结合。把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作为推进改革的基础,把落实地籍和林权登记发证作为推进改革的关键。在规划编制与实施过程中,全面推进和不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高农民保护林地和发展森林的积极性;统筹开展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落实国有林地保护利用责任,充分发挥国有林地在国家生态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编制省级县级规划,是实现《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根本保障。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重点是确定本行政区域林地保护利用的目标、指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重点是划定林地范围,将林地保护利用措施落实到现地,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的林地档案管理数据库,逐步实现全国林地年度变化更新。
贯彻实施《纲要》,实现林地总量和森林保有量适度增长。通过实行用途管制和分级保护,严厉打击毁林开垦和违法占用林地,严格保护管理现有林地;通过生态自我修复和加强沙化石漠化土地、工矿废弃地治理,实行生态重要区域陡坡耕地和生态脆弱区域沙化耕地退耕还林,补充林地数量;通过植树造林和加大森林保护力度,确保森林总量稳步增加;通过科学经营不断提高林地生产力。
贯彻实施《纲要》,保障“国家两大绿色生态屏障”、重点公益林和木材及林产品生产用地。加强对青藏高原、黄土高原、云贵高原、东北森林带、北方沙化土地、南方低山丘陵地带、沿海防风减灾带的生态建设和生态系统修复,形成强大的生态庇护能力,减少和预防各种自然灾害;以东北国有林区和南方集体林区为重点,以大幅度提高林地生产力、增加森林蓄积量为目标,增加森林资源的数量、提高森林碳汇功能、丰富木材及林产品供给。
在维护生态安全的前提下,要优先保障国家木材及林产品基地建设对林地的需求,集中建设一批优质用材林、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培育基地,增加木材尤其是大径材供给;大力发展木材加工业,切实提高木材制品生产能力,不断满足社会对木质等绿色环保产品的需求。积极倡导生态保护与旅游开发良性互动的产业发展模式,以森林景观资源为依托,做大做强森林旅游业;突出森林资源优势和区域特色,因地制宜地推动油茶、板栗、核桃、红枣等木本粮油基地工程,加大山区综合开发力度,有效补充我国粮食、食用油的稳定供应,发挥木本粮油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利用林地资源和林荫空间,大力发展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的林下经济,提高林业综合效益,缩短林业生产周期,最大限度地提高林地利用率,使森林经营者近期得利、长期得林,以短养长、兴林置业、以业致富,不断增加收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建立对规划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和统计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纲要》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