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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8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境内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试点启动
涉汇行政许可进一步规范
记者刘畅

  本报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刘畅报道: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北京、广东(含深圳)、山东(含青岛)、江苏四个省(市)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

  试点的主要政策内容包括:第一,外汇局在严格审核企业资质的基础上,核准境内企业在境外开户,该境外账户用于存放境内企业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并用于货物贸易和部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以及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第二,外汇局对境内企业存放境外资金总量实行规模管理;第三,简化进出口核销、联网核查等业务操作,实行企业和银行事后报告制度;第四,外汇局对境内企业境外账户收支实施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情况实施现场核查。

  又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新修订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新修订的行政许可项目表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次发布行政许可项目表,是在2005年版基础上,结合近年来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进展进行的最新修订,其中行政许可项目已由39项缩减为25项。新修订的行政许可项目表全面、准确反映了外汇局目前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办理要素,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涉汇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提升外汇管理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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