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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8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国拟修法进一步完善水土流失预防措施
记者许跃芝、实习生廖晨

  本报北京8月23日讯 记者许跃芝、实习生廖晨报道: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针对水土流失预防措施不够完善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水土流失的各项预防措施。修订草案新增“规划”一章,对水土保持编制依据、编制主体、规划种类、编制要求等作了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流失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在完善特定区域的水土保持措施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种植经济林应当科学选择品种,合理确定规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禁止在水土流失严重地区或者植被破坏后难以恢复的地区铲草皮、挖树兜、采集发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在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预防措施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对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以及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专门存放地;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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