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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8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键词:险企内控
保险业不断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文/宗 河 

  为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保监会日前发布《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并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内控严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和内在要求,也是保险公司改革的根本方向。加强保险公司内控建设,可以说是深化保险改革、完善保险监管、转变行业增长方式的重要内容。

  就保险资金运用控制,《准则》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在法规要求框架内,在资本金和偿付能力约束下,制定中长期资产战略配置计划,明确投资限制和业绩基准,努力实现长期投资目标,有效控制资产配置战略风险。同时,保险公司要加强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风险预算,确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限额,科学评估资产错配风险。

  《准则》还特别明确,保险公司应当明确权限分配,建立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重要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依据和书面记录,重要投资决策应当事先进行充分研究并形成研究报告。另外,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投资交易执行部门或岗位,实行集中交易;应当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完整准确记录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定期进行核对并做好归档管理,其中对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应当每日核对。

  除对资金运用控制进行详细规范外,《准则》还对销售控制、运营控制、基础管理控制等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进行了详细规范。

  就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与监控,《准则》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管理层直接领导、内控职能部门统筹协调、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业务单位负首要责任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内控问责制度,对已经发生的内控违规行为,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因内控程序设计缺陷导致风险事故发生的,要同时追究内控职能部门的责任。上级管理人员对内控违规行为姑息纵容或分管范围内同类内控事件频繁发生的,要承担管理责任。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除通过内控评估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内控监管外,《准则》还明确,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公司内控存在严重问题,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成员负有责任,将被追究责任。                      文/宗 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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