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进入高温季节之后,作业场所温度、湿度上升,工作条件的变化极易造成暑期疾病高发,危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为此,我国早已将“中暑”列入国家法定职业病目录,成为115种职业病中的一种,属于“因物理原因所致”的职业病。《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作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原则性规定。依据法律法规,近年来一些地方,如北京、福建、深圳等地,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了各自的规定。根据规定,在高温岗位一线作业的职工在作业场所、作业时间,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中暑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极为关心高温季节的防暑降温工作,早在2006年就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工会系统开展“推动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防暑平安度夏活动”的通知》,部署开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平安度夏活动,并下拨专项资金予以保障支持。2007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之后,各地有关部门也相继出台高温停工的规定,例如去年7月,杭州市总工会、市经委、市建委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加强高温期间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气温达到35℃以上时,11时至15时期间应暂停在阳光直射下作业;气温达到38℃及以上时,原则上要停工。
近年来全球气候变暖,气温升高,高温持续时间长,高温天气下的劳动保护就显得更加重要。通过调研推动完善1960年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或者在其基础上制定跟得上时代发展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全国性法规是可行的。但在制定过程中需要考虑到我国南北气候条件差异比较大等因素。
全总目前正在与有关部门磋商,建议通过调研制订全国防暑降温工作规范文件,以进一步加强高温季节劳动保护工作,保证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