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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8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财政部发文
进一步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资管理
记者孙勇

  ○ 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购置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的支出,都必须编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 中央各部门对其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事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的(含800万元),需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本报北京8月11日讯 记者孙勇报道:为切实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部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事业资产管理体制,以及与此相适应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的管理运行机制,有效规范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取得了较好成效。

  通知要求,中央各部门要从制度建设、资产配置、资产使用和资产处置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一方面要根据有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另一方面要认真做好2011年所属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工作,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购置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的支出,都必须编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此外,中央各部门对其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事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的(含800万元),需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要按照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将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及财力情况统筹安排。

  通知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监管职责由财政部负责。中央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监督管理,涉及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实施。

  各中央部门和事业单位均可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处置交易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其他部门和单位委托其指定的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工作,也不得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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