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资本市场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语音朗读|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8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记者孙勇

  本报讯 记者孙勇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公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重组业务,是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

  《通知》中规定的企业重组,其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二)股权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三)资产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日为重组日。(四)企业合并,以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五)企业分立,以分立企业取得被分立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公告指出,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确定,可以按各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确定,具体参照各当事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由于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判定有差异时,各当事方应协商一致,确定同一个纳税年度作为重组业务完成年度。

3 上一篇 语音朗读 放大 缩小 默认

您对这篇文章的满意度

非常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很不满意不做评价

对此文章发表评论

用户名:密码:匿名发表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