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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8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调整
本报记者 王 玲

  从9月1日起,对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海关总署近日发布《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从9月1日起,对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记者日前就《公告》发布的背景、原因等采访了海关总署监管司巡视员黄熠。

  问:海关总署为什么要出台《公告》?

  答:《公告》对邮递进境物品管理措施的调整主要体现在进口税起征点方面,这是由客观形势的变化决定的,兼顾了对个人邮递物品的照顾和对违法走私活动打击的需要。

  1994年《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规定,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限值为800元,免税额为400元;寄自或寄往其他地区的个人物品限值为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商品市场极大丰富,相关情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大部分进境邮件不再是亲友间馈赠的物品,进出境邮件的性质已向交易性质的商品为主转变,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网购、邮购、海外代购等业务发展迅速。从我们实际监管的情况中发现,一些不法分子企图将所经营的进口货物拆分成多票,伪报为个人物品,利用个人物品免税额优惠规定,通过邮递、快件渠道进境,逃避监管。这种违法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也逃避了国家对进口货物的管制,使相关商品在缺乏安全、卫生和质量把关的情况下流入国内市场,消费者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

  问:有人认为《公告》的实施将提高海外代购的成本,您怎么看待这一问题?

  答:认为《公告》的实施将提高海外代购的成本,我认为是混淆了物品和货物的概念。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对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进境后不得出售或出租。显而易见,海外代购的商品具有牟利性,它将再次进入贸易领域,所以海外代购的商品不是物品,而是货物。对于货物,无论价值多少,都要照章纳税,这是一贯的。

  问:《公告》的出台对邮递进境物品加强了管理,那么海外代购的商品会不会从旅客行李的渠道进境?海关对邮寄进境和旅客携带进境相同物品在征税方面具体有哪些差异?

  答:为了避免海外代购的商品从旅客行李的渠道进境,我们制定了完善的管理措施。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对邮寄进境和旅客携带进境的个人自用物品,管理政策有所差异,主要表现为:首先,进口税起征点不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含5000元,下同)以内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自用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含2000元,下同)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邮递进境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人民币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

  其次,个人物品标准不同。一是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自用物品,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自用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自用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二是个人邮递物品受到价值限制,即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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