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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8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财政部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记者孙勇

  本报北京8月2日讯 记者孙勇报道: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财政部表示,该通知是对财政部等3部委2008年12月下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根据通知,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通知,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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