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两会”召开前夕,新华网开展了“你最关心的话题”网络民意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分配不公问题在18个选题中位居第一。“两会”期间,分配不公问题也是代表委员们讨论的一大热点,成为议案提案涉及最多的问题之一。这从某种程度说明,分配不公问题已引起社会各方面高度关注,广大群众对解决分配不公问题、缓解目前过大的收入差距充满期待。
收入分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解决好分配不公问题,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 当前我国存在哪些分配不公现象?
公平,一般地讲,反映的是人们追求利益分配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
中国自古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传统。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实现分配公平奠定了根本制度前提。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曾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制度,人们之间收入差距不大,但趋于绝对的平均主义,挫伤了人们的劳动积极性。改革开放后,逐步确立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实践证明,这一制度适合现阶段国情,激发了社会创造活力,促进了社会财富的极大增加。
但也要看到,在人们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分配不公的现象,许多群众对此反映比较强烈。
比如,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偏低。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数据显示,2007年,居民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为57.5%,比1992年下降10.8个百分点,而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却呈快速上升趋势。
比如,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据统计,从1997—2007年的10年间,劳动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53.4%下降到39.74%。尽管这里面有统计口径变化的影响,但总体而言,我国劳动报酬占比是呈逐年下降趋势。有学者认为,当前初次分配中“强资本、弱劳动”趋势不断强化,劳动在各种生产要素中的地位不断下降。
比如,垄断行业收入畸高。一些行业凭借国家赋予的垄断地位轻而易举获取高额利润,并将其转化为员工的收入和福利。而这些过高收入与员工的劳动贡献和企业的真实业绩并不相符。
再比如,一些不合理收入没有得到有效规范。如一些单位私设“小金库”,巧立名目滥发津贴补贴、非货币性福利等;一些行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涨价;一些行业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出场费等。这些被称之为“灰色收入”、“隐性收入”的部分,往往难以统计,也难以纳入收入调节范围。
还比如,违反分配政策的现象大量存在。一些地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不及时,与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不相符。一些企业不执行国家最低工资标准,不按规定给工人缴纳各种社会保险,随意压低、克扣工人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久治不绝。
由于分配领域种种不公问题,导致我国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从城乡之间看,城乡居民收入比从1978年的2.36∶1,扩大到2009年的3.33∶1;从区域之间看,东西部地区城镇和农村居民收入差距较大,2009年浙江、贵州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24611元、12862.5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0007元、3000余元;从不同群体之间看,高收入阶层财富增长较快,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奢侈品消费国,而另一方面,我国绝对贫困人口超过4000万人,低收入群体还有2.7亿人。
知识点
基尼系数和洛伦兹曲线
基尼系数是20世纪初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根据洛伦兹曲线所定义的判断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指标。它是指在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进行不平均分配的那部分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比(A/A+B)。收入分配越是趋向平等,洛伦兹曲线的弧度越小,基尼系数也越小,反之,收入分配越是趋向不平等,洛伦兹曲线的弧度越大,那么基尼系数也就越大。
国际上通常把基尼系数作为衡量收入差距的重要指标,一般认为,当基尼系数处于0.4—0.5,表示收入差距过大,超过0.5则意味着出现两极分化。据有关方面测算,目前我国基尼系数约为0.47。对我国这样一个典型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国家,虽然基尼系数并不能全面反映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但我国目前收入差距过大已是不争的事实。
当然,收入差距并不完全是分配不公造成的。其中也有由于个人能力大小、努力程度不同、贡献高低造成的差距,这种差距是必然的、应该的,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表现,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只有那些不合理、不合法原因造成的收入差距,才是分配不公的表现。
因此,理解分配不公关键是要明确分配公平的标准是什么。在初次分配中,主要应看分配与劳动等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是否相称,贡献多则收入多,反之则收入少;在再分配中,主要应看政府是否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社会福利等手段对分配进行必要的调节;在三次分配中,主要应看高收入群体是否承担社会责任,拿出部分财富帮助困难群体。
知识点
三次分配机制
社会分配机制主要有三个层次: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
初次分配是按照各生产要素对国民收入贡献的大小进行的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
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把国民收入中的一部分拿出来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险系统进行重新分配,主要由政府调控机制起作用。
第三次分配是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者行动等多种形式的制度和机制,是社会互助对于政府调控的补充。
● 现阶段分配不公问题原因何在?
对于当前存在的分配不公现象,社会十分关注,要求改革分配制度的呼声也很高。对此,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这些年经济发展了,人民生活水平都提高了,为什么不公平感似乎还强了呢?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认真分析分配不公问题产生的原因。
有社会历史的原因。分配不公看起来是近些年的事情,但实际上,有些是长期发展过程中积累下来的问题。比如,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就是导致城乡之间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另外,由于自然、历史等客观条件形成的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也是造成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
有体制改革不到位的原因。目前我国还处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有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体制机制还没建立起来,而有些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规则仍然存在,体制的不健全必然造成分配的不公平。同时,由于不同地区、领域、行业改革推进的先后和力度不同,因而享有的机会、占有的资源也不尽相同,就会导致利益分配的差异。
有相关政策不完善的原因。分配问题并不单单是经济领域的问题,也受到很多方面政策的制约。比如,受户籍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的限制,农民工在融入城市的过程中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劳动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基本社会保障欠缺等。比如,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对社会困难群体的保障力度不够,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据统计,在城镇就业人员中,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率仅为62%和60%,农民工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的不足20%和31%。
有分配制度改革滞后的原因。一次分配中,没有明确国家、企业、居民三者合理的分配比例关系,没有建立劳动报酬正常增长机制,劳动者工资增长赶不上国民经济增长和企业利润增长。二次分配中,没有以制度形式明确各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障以及转移支付的支出比例,难以确保二次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三次分配规模小,慈善捐赠的激励机制、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等还不健全,对分配的调节功能有限。同时,分配的调节和监管不够有效。比如,个人所得税征收存在“逆向调节”的现象:2009年6300多亿元的个税中,工资、薪金项目占了40%以上,工薪阶层成了实际的纳税主体;对某些“灰色”和非法收入也缺乏有效的监管。
此外,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的公平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的诉求日益强烈,因而对分配不公的感受更加强烈。一旦对分配不公现象有直接感受,或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人们就会通过各种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呼声,通过各种途径争取和维护自身的权益。
● 为什么要加快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事不公则心不平,心不平则气不顺,气不顺则难和谐”,这句俗语道出了公平的重要性。正像有的专家所指出的,目前收入差距已经接近社会所能忍受的“红线”,成为广大群众关注度最高的问题之一。分配公平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利益调节问题,也是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社会问题。
分配不公制约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邓小平同志曾经深刻指出:“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作为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分子,每一位劳动者都有权利平等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有权利获得公平的收入分配。分配不公造成收入差距过大,是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相违背的。更加注重分配公平,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根本体现。
分配不公阻碍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近年来,内需不足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工资性收入增长缓慢,制约民众的消费能力是内需乏力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高收入者消费需求增长空间不大,而低收入者虽有消费需求,但无力增加消费支出。结果就会出现“有钱的人不想消费,想消费的人没钱”的局面,使消费需求这个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发挥不出应有作用。
分配不公抑制社会发展进步的动力。分配不公会使部分低收入者生活困难、社会地位下降,降低他们对改革的认同感和参与改革、投身建设的积极性;而部分既得利益者害怕改革触及自身利益,则会成为改革的阻力。同时,收入差距持续扩大,会导致激励机制扭曲,使部分低收入者对通过勤奋劳动改善处境失去信心,从而丧失工作和创造的激情,使社会发展丧失活力。
分配不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分配不公会使部分经济困难的群体产生心理失衡和被剥夺感,引发他们对社会的不满,从而成为社会矛盾的主要“孵化器”。当前出现的一些社会矛盾和冲突,包括许多群体性事件,很多都源于分配不公引起的贫富差距悬殊。分配不公还容易影响社会风气,造成人们价值观的扭曲,使“金钱万能”的拜金主义思想容易泛滥。
可以说,分配不公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向前发展的一大障碍,并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确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今年年初,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突出强调,要“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
网友提问
网友:促进社会和谐要保障公平,发展市场经济又要讲求效率,那么应如何看待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呢?
答:公平与效率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它们就像一个硬币的正反两面,不可分离。效率的提高有助于公平的实现,而分配的公平也有助于激发社会的活力、促进效率的提高。必须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 的关系,既要看到收入差距过大带来的种种矛盾和问题,也要认识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一个过程;既要有紧迫感,也不能在短期内提出不切实际的目标,把胃口吊得过高。解决问题的思路不应以降低效率来追求低水平的公平,而应主要着力为困难群体提供发展机会、提高发展能力。
调节收入分配是一场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和变革,必须照顾各方面的合理诉求,协调好各阶层、各利益群体的利益,在全社会最大限度地取得共识。同时应看到,现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态势良好,各方面承受能力增强,有条件、有能力逐步解决这一问题。要以攻坚克难的精神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多管齐下、多策并举,逐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使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比重切实得到提高,使再分配的各项调控机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更加有力、有效,使三次分配的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等在促进分配公平中发挥更大作用。通过努力,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和规范的收入分配秩序,切实缓解收入差距过大的趋势。
● 如何切实提高普通劳动者收入?
4月的北京,春暖花开。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的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当总书记强调要“不断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时,现场爆发出热烈的掌声。随后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在社会上也引起了热烈的反响。可以说,总书记的话既切中了分配不公问题的要害,又指出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关键。
当前,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已成为收入分配领域的突出问题。在绝大部分百姓的收入来源都是劳动收入的情况下,解决分配不公问题,首先要切实提高普通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收入,扭转劳动收入占比持续下降的趋势,使劳动者工资增长与国民经济增长和企业利润增长相匹配,让人们“劳有所得”、“干有所值”。
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工资是劳动报酬的主要形式,提高工资收入是提高普通劳动者收入的主要途径。据报道,在发达国家,工资一般占企业运营成本50%左右,相比而言中国则差距较大。要完善和落实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平均工资水平。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高普通劳动者收入,就应改变工资由企业单方决定的现状,增加工人的发言权。近年来,不少省份开始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截至2009年,全国签订集体合同124.7万份,覆盖企业211.2万个。应逐步全面推行这一制度,扭转“劳方不敢谈、不会谈,资方不愿谈、拒绝谈”的局面,有效发挥对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的保障作用,更好地协调劳资关系,切实维护普通劳动者合法权益。
大力促进农民增收。目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继续拉大,农民增收仍然困难,要完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大幅度增加“三农”投入,财政支出、国债资金、土地出让收入都要向农业农村倾斜。提高粮食及其他主要农产品价格,扩大涉农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加强对农民创业的金融和财税支持,培育农民收入新的增长点。继续抓好农村扶贫工作,从根本上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是“收入分配的调节器”和“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应进一步完善保障体系、扩大保障覆盖面、提高保障标准。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积极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证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
● 如何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新时期以来,很多人在改革开放政策的鼓励下,抓住机遇、勇于开拓,通过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等方式,率先富了起来。对他们的合法收入依法予以保护,同时进行必要的调节,这是促进分配公平、缩小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加大对高收入者的个税征收力度,将高收入的重要来源————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纳入个税征管对象。这是通过税收手段加强收入分配调节的重要举措,对于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将产生积极意义。
应该说,“调高”不是简单的“抽肥补瘦”、“劫富济贫”,更不是“均贫富”,而是要通过税收等手段,使高收入群体的一部分财富交给国家,用于二次分配。当前,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和政策,加大调节力度,既充分保护人们劳动创业的积极性、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又有效缓解收入差距过大趋势。
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加快垄断行业改革步伐,进一步打破垄断,放宽准入领域,引入竞争。调整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使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在垄断行业的权益得到保障。完善对垄断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政策,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的收入,完善监管办法。
加大税收的调节作用。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降低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加强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加强个人收入信息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减少税收流失。
积极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鼓励先富起来的人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建立健全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款项实行全额税前列支或抵扣。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财富分配中的作用,促进民间自愿捐赠活动,吸纳社会资金帮助困难群体,推动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
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广大群众对收入差距拉大有意见,其实并不是对合理、合法的收入有意见,而主要是对通过违规、违法行为获得巨额财富而造成的收入差距强烈不满,对这些非法收入要坚决取缔和打击。应堵住国企改制、土地出让、矿产开发等领域的漏洞,深入治理商业贿赂。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偷税漏税、内幕交易、操纵股市、制假售假、骗贷骗汇等经济犯罪活动,切断违法违规收入渠道。
● 如何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
国内外的实践都证明,在一个社会中,中等收入者群体的发展壮大有助于社会稳定。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应该是一个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占少数、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格局。这一观点越来越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
目前,我国中等收入者数量偏少,在全社会比重小。应通过多种措施,不断扩大中等收入者规模,逐步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
观点声音
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
“两头超载”、中间纤弱的“哑铃形”发展,必然是病态的发展。
只有促进分配公平,才能避免部分社会群体产生深刻的挫折感和被剥夺感,才能给全体人民带来普遍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如果说做大社会财富这个“蛋糕”是政府的责任,那么分好社会财富这个“蛋糕”就是政府的良知。
必须像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一样,守住贫富差距的“红线”。
企业提高工人工资要算成本账、收益账、良心账。
加快推进城镇化。制约我国中等收入者阶层扩大的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村人口收入长期偏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十分重要的就是推动农业劳动力向非农行业转移,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加强农民外出务工就业指导和服务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劳动力平稳有序流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子女就学等问题,稳步推进进城农民逐步融入城镇,让更多从农村转移出来的人口进入中等收入者行列。
鼓励和支持自主创业。积极引导人们自主创业,大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培育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渠道。应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工商管理等政策,降低创业门槛,减少创业成本和风险,为更多社会成员提供创业的机会和平台。认真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努力提高劳动者素质。研究表明,一个人接受教育水平与其收入水平呈现正相关关系,受教育时间越长,预期收益也就越高。因此必须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使更多的人通过攀登“知识的阶梯”进入中等收入者行列。加强各种类型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把低知识水平、低技能的劳动者提升到高技能的劳动岗位上,从而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衡量国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指标,200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比重只有2.3%,且来源渠道比较单一。要规范和发展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黄金、外汇、保险市场,为居民提供多样化的投资理财渠道。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力度,为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
有一位思想家说过:“财富的公平分配是人类社会至高无上之美德。”古往今来,人类对于公平分配的追求从未停歇。当代中国,亿万人民必将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伟大事业共同奋斗的过程中,共同分享自己创造的甘甜果实。
深度阅读
胡锦涛:《在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