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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7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基金专户理财获准参与股指期货
记者王璐

  本报北京7月7日讯 记者王璐报道:证监会今天公布了基金专户理财业务参与股指期货的总体原则,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监管机构不再对该业务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目的、比例、信息披露等进行规定。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十三条“委托财产可以投资金融衍生品”的规定,基金专户理财业务也可以参与股指期货。经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资产委托人的投资需求制定具体的交易目的、交易策略和投资限制。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为引导专户理财客户理性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充分做好风险揭示工作,针对拟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资产委托人制作专门的风险提示函,充分揭示风险。资产委托人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时,应当书面签署风险揭示函,说明已经充分理解并愿意承担股指期货交易风险。

  同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依据自身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综合衡量现阶段的风险管理水平、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准备情况,审慎评估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能力,以适用性原则为指导开发适合客户需求的专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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