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经济与法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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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7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治随想
公开透明是消除纠纷隐患的基础
马立群

  说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就不可回避地要谈及建筑物共有部分收益的归属这个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

  据了解,目前各地大部分小区都有停车费、会所租金、灯箱广告等类似的共有部分物业管理收益,一年少则几万元,多则几百万元。由于目前相关法律不完善,因此,对这部分收益的管理也不规范。有的物业公司所有收费一本账,各种收益和物业费混记一起,有的甚至用共有部分收益弥补物业费亏空。这种情况很容易引发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自始至终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因此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属全体业主所有。但应当明确的是,物业公司对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管理的活动,对这部分收益的产生具有重要作用,基于管理亦产生效益的原则,物业公司理应对其付出的劳动享有一定比例的回报。

  既然法律规定的很明确,那么减少矛盾,构建和谐小区的责任就首当其冲地落在了物业公司肩上。要做到这一点,让共有部分收益的情况公开、透明是起码的要求。

  首先,共有部分收益应单独建账。其次,共有部分收益应专款专用。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一般不能另作他用。再次,收支情况应定期公布、定期审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收入和支出有知情权,为方便业主了解情况,应建立财务收支定期公布制度,物业公司应定期对外张贴。同时还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制度,通过业委会的定期审核或专业的审计,来规范对这部分收益的使用。

  从社会层面上看,围绕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有关部门还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行业监管模式,从物业服务动态监管、费用监督、行业进入等方面提高行业管理质量。在完善业主自治基础上,相关部门更应发挥协助、指导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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