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几年在各地小区的物业纠纷中,相当数量的案件都与一个陌生的法律名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关。对于广大的业主来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事关重大,可以说在业主的小区生活中无处不在,关系到每一个业主的切身利益,而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复杂,又容易导致业主行使权利界限不明,引发纠纷不断。
为了妥善处理好纠纷,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先后对物业纠纷中建筑物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区分、业主管理权的行使等诸多重要问题作出了具体化的规定。本期,我们特邀长期接触该类案件的资深律师和法官,从实践中发生的纠纷入手进行深入解读,以期对业主明晰自己的权利有所裨益。
名词解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简单来说,就是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一概念的界定首次出现在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中。因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这三者共同构成了住宅小区内业主的权利。
本期特邀嘉宾
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冲
江苏无锡市锡山区法院民二庭法官 虞静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