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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6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法院出台《意见》
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
记者许跃芝

  本报北京6月27日讯 记者许跃芝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对外发布了《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

  据了解,自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确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以来,全国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这一工作原则,不断增强调解意识,积极创新调解机制,努力提高调解能力,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同时表示,通过调研发现,全国法院调解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一些法院领导和法官“重判轻调”观念并未根本改变;片面追求调解率的现象在一些法院仍然存在;由于社会关系趋于复杂化,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数量增多,导致调解工作难度加大;地区间调解工作发展不平衡,不同类型案件之间的调解工作开展得不够平衡;一些法官调解能力不强、调解水平不高、调解效果不好等等。

  《意见》内容基本涵盖了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是指导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比较全面的规范性文件。在《意见》有关条款中注意明确哪些案件要优先调解,哪些案件适于调解或者不能调解,以及如何搞好调判结合,为法官办案提供具体指导,增强可操作性。

  据了解,《意见》共分四部分29条。第一部分要求各级法院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理念,准确认识和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第二到第四部分分别对完善调解工作制度、抓好调解工作重点环节、规范调解活动、创新调解机制、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网络体系等方面做了规范。

  同时,《意见》指出,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充分考虑调解工作的特点,建立健全有利于调解工作科学发展的审判流程管理体系。要针对各类调解案件在审理流程中不同环节的特点,确定合理的案件流转程序,避免在调判对接、调判转换环节因效率不高而延长案件处置周期;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跟踪管理和评查,及时纠正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着重解决硬调、久调不决等问题,确保调解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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