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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6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准入不对民营资本设限
记者刘畅

  本报北京6月23日讯 记者刘畅报道:中国人民银行表示,无论是国有资本还是民营资本的非金融机构,只要符合规定,都可以取得从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许可证。

  人民银行日前公布了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根据《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主要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人民银行指出,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范围、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新的支付工具推广,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这个领域一些固有的问题逐渐暴露,新的风险隐患也相继产生。很多问题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解决,必须通过必要的法规制度和监管措施及时加以预防和纠正。

  人民银行指出,对《支付业务许可证》不做数量限制,鼓励所有具有资质的非金融机构在支付服务市场中平等竞争。据介绍,截至2010年第一季度末,共有260家非金融机构法人按要求向人民银行提交了支付业务登记材料,其中多数非金融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以及发行预付卡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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